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第三章 航运服务体系建设第二十八条有效支持建立以本市为总部、全球主要航运企业及航运机构参加的国际航运组织。鼓励符合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要求的航运相关企业、机构和国际组织落户本市。鼓励航运相关企业、机构和组织参与国际航运规则制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