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支持建立以本市为总部、全球主要航运企业及航运机构参加的国际航运组织。

鼓励符合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要求的航运相关企业、机构和国际组织落户本市。

鼓励航运相关企业、机构和组织参与国际航运规则制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