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科学技术、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司法鉴定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