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办案机关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司法鉴定工作协调机制,开展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推动信息共享和数据互联互通,规范和保障司法鉴定活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