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司法鉴定事业发展,保障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经费。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