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执行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接受社会监督。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