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第三十四条有效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复核;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三名以上专家进行复核。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