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第二十四条有效办案机关、其他单位和个人需要对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业务进行司法鉴定的,应当委托国家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中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办案机关和其他单位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便民的原则,加强司法鉴定委托的内部管理,统一规范司法鉴定机构选择、委托、鉴定材料移送等程序,确保委托过程全程公开透明并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