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且超过十个工作日未申请注销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发出注销预先告知书,拟被注销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有权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