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无正当理由停止执业超过一年的;

(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未通过延续审核的;

(四)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五)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

(七)被依法撤销登记的;

(八)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被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或者注销的;

(九)所在单位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被注销登记,司法鉴定人无正当理由六个月内未转入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