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服务人口、精神卫生资源等情况,按照规定建设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二级以上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应当开设儿童青少年心理门诊,三级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供住院服务。

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至少配备一名具备执业资质的专职精神科医师,并根据精神卫生服务需求配备足够的专职精神卫生防治人员,设置心理咨询室,提供健康教育、心理咨询等服务。

鼓励符合条件的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医院、康复医院、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开设精神科或者心理科。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