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签订看护责任书,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监护人因疾病、年老等无力履行监护责任的,依法由民政部门或者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履行监护职责。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