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社科联和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科研监督管理体系和制度,加强科研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健康发展。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