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促进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激励第三十六条有效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和财政、教育、科技等部门以及社科联,应当创新财政性哲学社会科学资金分配、资助、管理制度,合理核定项目间接费用比例,探索实施科研项目资金包干制试点,赋予项目承担人员更大经费支配权。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教育部门、社科联和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完善资金管理制度,落实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简化资金管理流程和经费报销手续。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