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省和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综合性交流展示场所建设。鼓励在科技馆、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图书馆、人文景区等场所增设普及社会科学知识的设施与内容。

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社会科学普及场所,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