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促进条例/第五章 传播与普及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能力建设,创新社会科学普及方式,推进社会科学普及事业,促进相关产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和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鼓励社会各界组织、参加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和研究人员应当参与、支持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本省建立公众人文社会科学素质评估体系,开展人文社会科学评估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