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鼓励依法开展学术交流。支持举办高水平学术论坛、学术会议,培育彰显江苏特色的学术交流品牌。鼓励参与国际性学术组织和学术活动。推动新型智库加强对外交流,传播中国声音。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