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