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制,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绿色建筑技术创新与进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