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民用建筑。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活动,是指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改造、拆除、评价等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