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绿色建筑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等级管理。

本省新建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采用基本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采用二星级以上的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其他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采用高于基本级的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

鼓励其他建筑按照高于基本级的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