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第四章 产业发展第三十八条有效鼓励粮食企业利用仓储、烘干等设施,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等专业化产后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