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第四章 产业发展第三十九条有效将涉及政府性资金、资产投入建设、维修改造的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列入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确需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设施所在地粮食部门逐级报告至省粮食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