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第三章 调控与储备第三十一条有效支持省内地区间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和利益补偿机制。鼓励销区企业到产区开展优质粮食订单种植、收购、储存和加工等业务,带动产区粮食产业发展;鼓励产区企业到销区建立销售网络,丰富销区市场供应。积极发展省际间粮食购销协作和国际粮食合作,调剂品种余缺,促进全省粮食供需平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