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地方政府储备粮实行省、市、县分级储备制度。

地方政府储备粮包括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成品粮储备不得以原粮或者半成品粮折合代替。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