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粮食部门应当完善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对区域内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和进出口数量等实行动态监测、分析和预警。

粮食市场可能出现异常情况时,粮食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调控和应急保障措施,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粮食部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