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第三章 调控与储备第二十二条有效粮食部门应当完善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对区域内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和进出口数量等实行动态监测、分析和预警。粮食市场可能出现异常情况时,粮食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调控和应急保障措施,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粮食部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