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从事粮食储存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仓储设施符合粮食储存技术规范、安全储存要求和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规定;

(二)不同生产年份、性质以及食用和非食用的粮食分类存放;

(三)保管、使用储粮化学药剂和实施熏蒸作业符合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