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从事粮食运输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运输的规定和标准,不得使用被污染的容器、包装材料或者运输工具,禁止与有毒有害的物质混装运输。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