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第三章 规范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并依法登记注册。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开展专利中介服务,不得出具虚假检索、评估报告以及从事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与委托人串通牟取不当利益、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等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和其他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的违法活动。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专利中介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