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因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其他原因离开单位的人员,在离开单位前,应当将已经完成或者正在进行的与职务发明创造有关的实验材料、试验记录、样品样机以及其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交还单位。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