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第二章 激励措施第十八条有效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转让专利权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单位与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