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有关单位进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时,应当将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的相关专利作为评审的依据之一。

对技术进步能够产生重大作用或者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专利,可以作为发明人、设计人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获得中国专利奖以及江苏专利奖的主要发明人,可以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