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第二章 激励措施第十九条有效有关单位进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时,应当将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的相关专利作为评审的依据之一。对技术进步能够产生重大作用或者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专利,可以作为发明人、设计人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获得中国专利奖以及江苏专利奖的主要发明人,可以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