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专利权入股、质押、转让、许可等方式促进专利实施。转让专利权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专利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新产品,根据有关规定享受扶持新产品开发的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