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增加研究开发专利技术及产品的投入。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