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第二章 激励措施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自主专利技术的创造和运用。在同等条件下,专利专项资金应当优先支持含有自主专利技术的专利实施项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