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自主专利技术的创造和运用。在同等条件下,专利专项资金应当优先支持含有自主专利技术的专利实施项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