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第二章 激励措施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一)促进专利实施;(二)开展专利宣传和人才培养;(三)援助专利维权;(四)扶持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五)其他专利促进事项。专利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