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促进专利实施;

(二)开展专利宣传和人才培养;

(三)援助专利维权;

(四)扶持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

(五)其他专利促进事项。

专利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