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经营者用于贸易结算的里程计价器、停车和通信等计时收费装置、水和蒸汽流量计以及提供用户使用的水表、电表、燃气表、热量表等计量器具,未经依法检定合格,不得安装和使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