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量器具第八条有效经营者不得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经营者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不得破坏防作弊装置,不得伪造、盗用、倒卖或者破坏强制检定印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