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量器具第十条有效商品交易市场和大型商场应当设置便于公众校验的计量器具,并定期向当地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强制检定。农贸市场的主办者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内使用的计量器具的管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登记造册,向当地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强制检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