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从事计量器具的制造、安装、修理、销售、进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计量器具性能合格。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