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计量科技进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开展计量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计量器具。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