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计量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