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执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