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计量行政执法人员和计量检定测试人员在计量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或者伪造检定、检测数据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