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