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