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隐匿违法事实致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