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隐匿违法事实致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