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