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计量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计量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应当接受检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