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计量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不得违反规定重复检查,不得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